貪贓六千萬的“反腐先鋒”
在背地裡不管有多腐敗,周鎮宏知道要搞好“面子工程”。至少在面子上,他是個有名的“反腐先鋒”。
2002年,周鎮宏離開湛江時,只做了一個簡單的告別,沒有送別活動,沒有座談會,不請吃飯。
此後,他出任廣東茂名市委書記,成爲官場上的 “反腐先鋒”。他提出了在當地頗有影響的 “十論拒腐防變”,提出“建立有茂名特色的反腐防腐新體系”。周鎮宏在“十論”中指出:一是拒腐防變任重道遠。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輕視、不能放鬆。二是拒腐防變警鐘長鳴。大量案件表明,領導幹部走上犯罪道路,往往經歷“四步”變化過程。首先是“放鬆”;其次是“攀比”;再次是“貪婪”;最後是“變質”。對這“四步”演變軌跡,每個領導都要引以爲戒,時刻提醒自己做到防微杜漸。三是拒腐防變促發展。四是拒腐防變教育爲先。五是拒腐防變重在自律。六是拒腐防變須正官德。七是拒腐防變多交諍友。八是拒腐防變聞過即改。九是拒腐防變要靠制度。十是拒腐防變強化監督。
周鎮宏的“十論拒腐防變”受到各界好評。茂名的反腐成績,還得到了中央紀委的充分肯定。在周鎮宏離開茂名一年之後,2008年10月,中央召開全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由周鎮宏的接任者羅蔭國向中央紀委介紹地方廉政建設經驗。
茂名是全國唯一一個作經驗介紹的地級市,得到了中央紀委的充分肯定。反腐的“茂名經驗”聲名遠播,在這之前,全國曾有十多個省(區)、100多個市(縣)來茂名市考察學習。
然而,2011年,茂名官場大震盪,多位官員因貪腐被查乃至受審,級別最高者爲時任茂名市委書記的羅蔭國。
2007年周鎮宏離開茂名,在告別講話中稱:“我向班子的同事學到好多東西,這些東西終身受用獲益匪淺。我本人經受了鍛鍊和考驗,也經歷了戰鬥的洗禮。”還說:“我永遠不會忘記茂名。”那時他不會想到,五年後,他的仕途將因“茂名經驗”而徹底終結。
據熟悉茂名官場的人士說,周鎮宏自2002年開始在茂名主政5年,但並沒有改變茂名貧窮落後的狀況。周鎮宏主政期間提出的核心施政方略爲“工業立市,四大跨越”,所謂“四大跨越”
,是指“地方弱小零散工業向規模化產業羣跨越,傳統農業大市向現代農業強市跨越,欠發達三產向較發達三產跨越,城鄉環境向文明法治環境跨越”。但到2007年周鎮宏離任時,“工業立市”仍只是一個不切實際的空談,除了歷史存在的“茂名石化”,再無其他像樣的工業。
但周鎮宏也並非“一卷書香,兩袖清風”。據知情人士稱,周鎮宏曾操刀將化州某廠約95%股權以2000萬元價格賣給他的一個親戚,而這個廠子名爲集體企業實爲民營企業,他那個親戚得手後僅一年時間,就又以8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廣州某上市公司。而那個自己廠子被賣掉的民營企業主,至今仍在上訪。
周鎮宏於2012年1月16日被中紀委帶走,接受組織審查,而當日正是農曆小年。1月21日,任職廣東省委常委、省委統戰部部長的周鎮宏,被免除公職。
1月16日,茂名市官場瘋傳著一條消息:“周大炮被中紀委‘雙規’了!”次日,這個小道消息就在媒體上得到了證實。“周大炮”是茂名民間對周鎮宏的稱呼,人盡皆知。據知情人說,周鎮宏對這個綽號很不滿,在他剛從湛江調任茂名擔任市委書記不久,就在一次處級幹部會議上大發雷霆,聲稱要追查誹謗造謠者,看看是誰在喊他“周大炮”。非常諷刺的是,開完這個會之後,周大炮這個綽號立馬街知巷聞。
2012年1月16日,正是農曆小年,時任廣東省委常委、省委統戰部部長的周鎮宏涉嫌嚴重違紀,被中央紀委帶走,接受組織審查。“大炮”變成了“啞炮”。
1月17日,新華網報道稱,中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周鎮宏涉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21日,周鎮宏的公職被免除。
2012年2月28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周鎮宏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同在2月28日這天,在此間閉幕的全國政協十一屆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撤銷周鎮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決定內容爲:鑑於周鎮宏嚴重違紀,根據中共中央建議,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其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新華社2013年2月8日電:根據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
戰部部長周鎮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周鎮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收受禮金、貴重禮品;對茂名市發生的系列嚴重腐敗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生活腐化。
周鎮宏的上述行爲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周鎮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1月23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2011年春節,周鎮宏利用擔任中共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當選政協常委和政協委員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何俊海等三十三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2464萬餘元。此外,周鎮宏還對摺合人民幣370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綜上,對周鎮宏應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周鎮宏的律師出庭爲其進行了辯護。數十名羣衆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2月28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鎮宏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周鎮宏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周鎮宏對部分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數額特別巨大,亦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周鎮宏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