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7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程悠蘭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並處罰金708.99萬元。
程悠蘭於1957年2月18日出生在江蘇省常州市。她從小生性活潑,能歌善舞,一直被父母視爲掌上明珠。高中畢業後,她順利地當了一名護士。由於性格外向,喜動不喜靜,剛上了兩年班,程悠蘭就厭煩了這一行。這時候,程維高已一步步登上市委書記寶座,程悠蘭也順利“轉軌”進入了歌舞團,當了一名演員。但半路出家,隨後又嫁夫育女,身體漸漸發福,在人才濟濟的歌舞團難有發展。1990年,程維高成爲河北省“封疆大員”,歷任代省長、省長、省委書記、省人大主任,這一干就是十餘年。而程悠蘭也進入了黨政機關,成了一名國家公務員。然而不久,程悠蘭就放棄了仕途,選擇了下海經商之路。程悠蘭作出這一選擇,有兩個人從中起了關鍵的作用。一個是程維高的第一任秘書吳慶五,一個是李真。
1993年下半年,吳慶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遞交了辭職報告,決意下海經商。早在辭職之前,吳慶五已經打著程維高的旗號,在商海中小小地練了幾把。下海後,他又死死抱著程維高第二任秘書李真這個“後臺”,空手套白狼,通過私分國有資產賺了2000萬元。
這一切讓程悠蘭產生了下海經商,趁年輕大賺一筆的想法。而其弟弟程慕陽做房地產生意,利用其父的影響,瘋狂斂財保守估計也有兩個億的“業績”也讓程悠蘭心動。程慕陽希望程悠蘭和自己一起賺錢。而程悠蘭的丈夫見妻子已無心過安穩日子,便提出了離婚。1995年,程悠蘭與丈夫離婚,自己單身進了北京。
對於兒女的舉動,程維高大加讚揚說:“我是一個掌握很大權力的大省黨委書記,我在官場已經得到了這個地位。我的兒女在商場上能取得很大成功,也是光宗耀祖。”
1995年8月,程悠蘭到北京佳瑞廣告公司(大股東爲程慕陽)任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該公司註冊資金108萬元,股東分別有程悠蘭、程慕陽等。
初下海,她兩眼一抹黑,這時,程維高的第二任秘書李真出現了。在李真及其狐朋狗友的關照下,佳瑞公司很快有了進項。1996年12月25日,佳瑞公司與
中央電視臺簽訂協議,代理一家保健品公司向中央電視臺支付了1997年2月份的廣告費,央視則把金額爲近318萬元的發票開給了佳瑞公司。程悠蘭欣喜若狂,與弟弟程慕陽密謀後指使會計將該發票記入佳瑞公司賬簿,抵頂了當月入賬的1996年部分營業收入371.5萬元中的大部分,由此少交納了一筆數額不小的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
在違法犯罪道路上邁出了第一步後,程悠蘭的膽子變大了,有業務就做業務,沒有生意就乾脆玩起了“空手道”。
2004年2月10日上午,北京市檢察院舉行的優秀反貪檢察官事蹟報告會上,海淀區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朱小芹首次向外界透露了她查辦程維高案中的一個細節上,通過這個細節才最終查證了程維高案的違法違紀事實。朱小芹說,爲兒女謀財、爲情人圖利,是當代高官腐敗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中紀委“10?.21”專案,她主要負責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妻子張某和女兒程悠蘭的談話取證工作。2003年,在程悠蘭因涉嫌偷稅犯罪被逮捕後,朱小芹立即和她正面交鋒。從2003年3月20日到4月20日的一個月時間裡,朱小芹對程悠蘭進行了突擊訊問。把程悠蘭經商辦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和其個人財產的來源情況作爲訊問的主線,又以李真案發後程家進行反偵察活動和其父母的財產情況作爲訊問的輔線,從中篩選有價值的線索。在程悠蘭看似漫不經心的談話和平和的談話氛圍中,檢察官獲取了一條重要線索:程悠蘭的母親張某曾資助她投資股票生意,並在李真案發後從家中轉移出兩隻箱子。職業敏銳告訴朱小芹,箱子中極有可能裝有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重要物證。隨後,在常州公安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專案組迅速從程的朋友處提取了已藏匿三年的兩隻手提箱,起獲上百件(套)、價值幾十萬元的貴重物品,並調取了關鍵的證人證言。“這樣在預審中,我們發現了程維高的妻女共同轉移大量貴重物品的重要線索,並以此爲突破口,專案組最終查證了與此線索相關程維高的違法違紀事實。”
從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程維高的案發與叢福奎、李真等人立功行爲有關,與郭光允、劉善祥等人的努力抗爭有關,與陰法唐等中央巡視組領導的態度有關,也與程維高的兒女程慕陽、程悠蘭膽大妄爲、違法犯罪有關。但從根本上說,還是程維高本人位高不知自潔、權重不知自律的必然結果。
中紀委的處分決定書中特別引人注意的,是關於程的頭宗“罪”中的措辭:“插手行政事務”。可能令現在仍然在位的許多黨委書記不解的是,程維高不應當“插手行政事務”。是的,程維高作爲省委書記、河北省的最高負責人,他可以干預行政事務嗎?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是不可以的。黨章規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地方黨委在同級各種組織中,按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發揮核心領
導作用。地方黨委對地方重大的行政事項擁有決策建議權。但是,行政事項與行政事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黨委管大方向、大事,不應插手具體事務;即使有關鍵或典型意義的“事務”,黨委要干預要抓住苗頭糾偏,也不等於黨委書記個人可以越俎代庖。而時下不少地方的黨委一把手卻不分黨務與政務、大事與小事,都理直氣壯地插一槓子,似乎在他的轄區之內沒有什麼是他不該管的。這個教訓應該深刻汲取。
一些領導之所以熱衷於插手具體的行政事務,諸如某塊地皮、某項工程、某筆生意,已經有相當數量被查出有借這些具體事務大肆中飽私囊的違法違紀案情。
從程維高的案件中,我們還尤其人防止權力私有化、商品化、家長化傾向。程維高可以說是公權“三化”的一個新典型。他爲什麼能夠將權力“家長化”,即處分決定所說的“目無黨紀,獨斷專行”呢?他能夠心想事成,插手行政事務而沒有受到多少抵制,或者在受到郭光允這樣的同志抵制時能進行打擊報復,與他“位高權重”到了缺少制約的地步有必然的聯繫。這種“聯繫”光是他“自恃”肯定不成,還必須得到默認與容忍。這種默認與容忍恐怕就建立在對權力高度集中認同的觀念基礎上。這個基礎,在文化層面上是根深蒂固的“人治”傳統;在制度層面上,就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集權管理方式轉型到尊重市場規律、實行服務行政的模式還遠未完成;在發展方針上,就是隻重經濟指標而忽略社會協調進步,不少官員以爲只要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了就可以一俊遮百醜,個人撈點不算什麼。正是這一切的“合力”,爲程維高們將公權“三化”提供了社會條件。只有著力改良這樣的社會土壤,纔不會出第N個程維高。
因此,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對於遏制高官腐敗非常必要。同時,我們還要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爲戒。特別是要正確看待手中的權力,決不能把它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要模範地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不僅嚴格要求自己,而且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要始終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堅持黨的集體領導,對重要決策和重大事項,必須集體研究決定,決不能獨斷專行,搞一言堂。每個黨員領導幹部,都要自覺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羣衆的監督。利用自己的權勢將自己置於監督之外,也許會得逞於一時,也許會獲得暫的利益和快感,但還有一種最大的可能,那就是會像程維高一樣,最終走向身敗名裂,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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