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江西省委召開常委會議,傳達中央紀委關於江西省檢察院原檢察長丁鑫發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決定。經黨中央批準,中央紀委決定給予丁鑫發開除黨籍處分;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給予丁鑫發開除處分;將丁鑫發涉嫌受賄犯罪問題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與會同志一致堅決擁護中央紀委的決定,認爲中央紀委對丁鑫發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非常及時,非常正確。它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堅持從嚴治黨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堅強決心,充分體現了在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深得黨心民心。
江西省委書記孟建柱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始終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對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要嚴格按黨章辦事,按黨的準則、條例條規辦事,在黨內生活中要堅持講黨性、講原則,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弘揚正氣,反對歪風。要堅決克服自由主義、好人主義和庸俗作風,講真理不講面子,講黨性不講私情,講
原則不講關係。要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持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決不允許黨內出現特殊黨員。
2006年1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丁鑫發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丁鑫發有期徒刑17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15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發利用先後擔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便利,爲鄒某某、張某、秦某某等六人牟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子丁少華、其妻章斌(均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六人給予的人民幣195萬元,港幣76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275萬餘元。丁鑫發還利用擔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於1998年4月28日挪用公款人民幣110萬元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4月30日,他人將該款歸還。案發後,丁鑫發和其家人積極退清了全部贓款。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丁鑫發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牟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章斌、其子丁少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丁鑫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110萬元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
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丁鑫發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法院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丁鑫發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5萬元;與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5萬元。
不幸的是,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受審的除丁鑫發本人外,還有他的妻子章斌。不過,章斌早在半年前就已經被判了刑。2005年6月29日,原江西省公安廳廳長丁鑫發的妻子、時任江西省交警總隊副總隊長的章斌因犯受賄罪,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法院審理查明,章斌於1998年2月任江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任江西省交警總隊調研員。其間,章斌主要分管該總隊科研裝備科等工作,其中包括江西省交警系統統一規劃開展數碼照相制證技術與微機系統管理業務。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間,章斌先後在其辦公室等處,10次收受香港壕興發展有限公司江西總代理秦某的賄賂,共計港幣116萬元、人民幣28萬元,爲此,章斌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其丈夫丁鑫發時任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之便,爲壕興公司承接交警總隊合作數碼照相制證業務的合同簽訂以及在合同執行時間、照相設備安裝、擴張業務範圍等方面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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