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1日,星期六。
上午十點左右,本來這個時間是要參加集體學習的,不過我因爲還吊著一條手臂,算是傷病人員,所以得到了豁免,可以呆在監室裡休養。
我正躺在監室裡的牀上津津有味的看著我隨身帶進來的《資治通鑑》,忽然聽到有人敲門,擡頭向門口看去,透過門上的小窗,只見陳警官站在門外。見我看見他了,他這纔開門進來,對我說道:“常總,有位叫肖婉的女人來看你,正在小會議室等著。”
肖婉是應周文嬌的邀請,爲了給本週日即將出庭的周文嬌做一些私底下的出庭指導,昨天上午和我們天正律師事務所的另外一名律師一起來到彭城的。昨天下午她打電話給我,才知道我在拘留所裡,電話裡也沒細說,我只是告訴了她我因爲在街上跟人打架被拘留了。她說要見我一面,也要給我做一些出庭指導,但是拘留人員是不允許探視的,於是我只好又找王奎亮幫忙,所以她今天才能來見我。
本來肖婉來見我這事不該再麻煩王奎亮了,應該找張林更合適,因爲張林現在和周文嬌這樁案子有利害關聯,而且同樣也有這個能量。可是他這兩天正被鳴鳳煤礦二號礦井透水事故的問題搞得焦頭爛額,我擔心他一時之間分不開身來處理,那可就耽誤事了,所以才只好又麻煩王奎亮。
我這兩天時時通過手機上網關注著透水事故的情況進展,之前那個叫毛華的失蹤礦工終於找到了,不出我所料,他果然不在井下——前天早上有人在雲龍湖裡看到一具男屍,報警打撈上來之後,經辨認就是失蹤的鳴鳳煤礦工人毛華。
導致透水事故發生的原因也已經有了結論。鳴鳳煤礦二號礦井與一口蓄有大量水的廢井相鄰這事,鳴鳳煤礦早就知道了,並且做了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對於井下所有朝向廢井的作業面,都設置了禁採區域,有明確的禁採標識,並且預留出了足夠的安全隔斷距離。其中第三平巷中發生透水的那個工作面,最小隔斷距離需要十七米,鳴鳳煤礦實際設定爲二十五米,本來是綽綽有餘的,但是在排水之後檢察人員到井下實際測量發現,兩口井之間的隔斷距離被開採得只剩下十六米零二十公分。
調查發現,之所以出現這一情況,是在該作業面上工作的一臺重型掘進機參數設置出了問題,由於這個問題,導致那臺掘進機每天工作的時候,掘進路線都會比原定的向左側稍稍偏離一點點,大約三度,時間一久、估計大約二十天左右,就把原來設定好的安全隔斷給掘沒了,最終在8月16號的時候引發了透水事故,釀成慘劇,導致六人身亡。
而那個失蹤的毛華,恰好就是負責那臺掘進機的技術人員之一,事後據他的班組領導回憶,事發當天毛華正常下井工作,透水事故發生的時候,是他第一個發現的,並通知大家趕緊撤離。但是由於撤離的時候都比較慌亂,所以也沒人留意到毛華是否出了井口,因此後來發現他不在的時候,還都以爲他是被困在井下沒出來,卻沒想到他竟然會死在雲龍湖裡。
前天下午,警察在毛華家裡發現了他的一封絕筆信。毛華在信裡說,自己妻子患有慢性腎衰竭,已持續治療多年,導致家裡經濟嚴重困難,七月份的時候因爲要陪妻子看病,本想請一個星期的事假,但是因爲此前請假太多,所以沒得到批準,於是他就連續曠工了五天。事後爲此受到了大隊長耿中華的嚴厲批評,甚至還被當衆辱罵,當月獎金也全都被扣了,致使他沒錢給剛升上高三的女兒交暑期補習班費用,他因此對耿中華懷恨在心,故意製造了這場事故。
本來他想著第四平巷沒人,所以從第三平巷透水,不會死人,只會給礦上造成一些經濟損失,如此一來,大隊長耿中華肯定要被免職,他也就出氣了。可沒想到的是,事發當天,竟然有人下到了第三平巷以下,他知道之後,越想心裡越是害怕,於是就畏罪投湖自殺了。
經過調查,那封絕筆信是毛華親筆所寫,信中所述事情也都屬實。至此,鳴鳳煤礦二號礦井“8.16”透水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也就釐清了——這是一起刑事犯罪導致的事故,犯罪嫌疑人毛華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和主要民事賠償責任,鳴鳳煤礦承擔次要民事賠償責任,對於因事故受到的經濟損失,有權向毛華家屬索賠。
到了昨天下午三點,鳴鳳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發了一份正式公告。公告中宣稱,初步估計,此次事故給公司造成了逾八百六十餘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但鑑於毛華家庭經濟困難,公司決定放棄追索賠償,董事長張林自掏腰包補償公司的損失。
另外,對於六位遇難者,公司除了承擔自身的次要民事賠償責任,還願意替毛華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公司還將給予事故中六名遇難人員家屬每家十萬元的慰問補償金,聊表心意。希望遇難者家屬不要去打擾正同樣處於悲痛中的毛華家屬。
公告末尾還附了一份董事長張林以個人名義寫的道歉函。張林在函中表示,自己此前並不知道毛華的家庭經濟狀況,作爲企業負責人,對員工關心不夠,心裡深感愧疚,因此他個人承諾承擔毛華妻子今後的所有醫療費用,以及毛華女兒今後的所有教育費用。
公告一出,鳴鳳煤礦和張林個人都收穫了很多掌聲和讚譽,這起事故對於鳴鳳煤礦聲譽的影響,也瞬間由負轉正。甚至就連此前發佈及轉發“鳴鳳煤礦二號礦井存在大量設備更換標牌以次充好”這一消息的微博賬號,也都紛紛發表了道歉聲明,表示非常讚賞鳴鳳煤礦的社會責任感,同時爲此前未經覈實、誤信人言發佈的消息表示真摯的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