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古代官員考覈的借鑑及啓示
中國古代的官吏考覈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相對比較成熟。這主要表現在有明確的考課目的,有專門的考課機構,有嚴格的考課程序,有明確、具體的考課內容和標準,有完善的考課監督體制,有多樣化的獎勵形式,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保障,考課制度的各部分運轉有序、分工明確、功能完善,這種考課制度是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方的文官制度也參照、借鑑了中國的官吏管理制度。這種考課制度同樣也給予我們以很多的借鑑和啓示。
(一)設立考覈專門機構,職能專屬
中國古代對官吏的考覈都有專門的機構負責,這些機構有很大的權威性。北魏和北齊開始在吏部設立考功曹這一機構和考功郎、考課尚書郎等官職。隋唐時期,尚書省吏部下屬之考功司具體負責官吏考覈。宋朝設立的考課專門機構是審官院和考課院。這些機構中都有專人對官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課,這樣不僅保障了考課工作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也提升了考課工作的權威性,使考課工作具有公信力。我國目前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績效考覈並沒有設立專門的考覈機構,有鑑於此,應該在黨和國家層面,各單位、各部門、各個層級設立專門的黨政領導幹部考覈專門機構,這個機構不應該是臨時的,應該有固定的編制和人員,這些人員最好取得相應的資格,專職從事考覈工作,突出考覈工作的專業色彩。
(二)考覈應遵循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的原則
德才兼備,注重在工作中的實績表現是中國古代對官員進行考覈時掌握的一個基本原則。歷代統治者十分重視對官吏道德品質的考評。對業務不熟練、能力不及的官吏要黜陟,對於道德品質不好的官吏更是毫不留情地進行懲處。這對後世乃至今天的人事考覈制度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但是,也要看到中國古代的官吏考覈發軔於實績考覈。在最初萌芽和初創階段,更加偏重於實績考覈,也就是說,有實績的官員才能獲得連任或者提拔升遷,考覈的目的不是考出一個“老好人”,而是要考出能力和水平,考出事業發展的潛力。所以,在今天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績效考覈中,既要重視德才兼備,又要注重實績。否則,黨政領導幹部績效考覈就失去了本身的意義。當然,今天的黨政領導幹部績效考覈,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
列重要講話精神,要體現黨中央、國務院的意圖,這是必須在當下的黨政領導幹部績效考覈工作中要特別注意的。
(三)對幹部要分層考覈,分類設置考覈指標
中國古代在考覈官員時先把官吏進行分類,分別制定各類官員的考覈標準。在考覈上遵循一級考覈一級的原則。爲了使考覈制度更具權威性,地方考覈要先從高級官吏開始,這些重要的主官經過考覈,“賢者留,否者黜”,然後再讓經過考覈篩選出來的賢能官吏考覈下屬,所謂正人先正己,使考覈更具公信力。我國的幹部隊伍龐大,人數衆多,職位種類繁多,職務層級複雜,不同類別機構的幹部的工作性質、工作任務、任職資格各不相同,所以應該根據不同的考覈目的、考覈對象及其工作性質的不同,因事制宜,形成多層次、多系列、立體化的考覈標準體系分類考覈,充分體現部門職能、職位特點、工作性質和業務要求。不同的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考覈標準,即使是同一部門也要根據不同職位的工作職責提出不同的考覈要求,這樣才能增強考覈的針對性與有效性。要進一步健全職位管理制度,完善職位設置,明確每一個黨政領導幹部的職務、職責、職權,明確具體工作任務,落實崗位責任,細化、量化職位職責和工作目標,這樣黨政領導幹部考覈纔會更具有操作性。
(四)提高考覈的民主化程度和透明程度,注重聽取幹部的民意評價
中國古代官員的考課,爲封建皇權服務,專制主義色彩濃厚,但是在考覈過程也不乏民主化的舉措出現,甚至有些朝代的考課透明度也很高,也很注重民意評價。比如說,在唐代職官考課中,值得稱道之處在於職官考課的公開,按“考課令”的規定,召集全部應考官員,舉行考課大會,當衆逐一宣讀個人的考狀,廣泛議論其功過高下,行能優劣,務令被考者心悅誠服,給予評語,加以宣佈,上報審定。對於被考者來說,按標準對其考覈,再由衆人當其面進行討論後再下結論,這種制度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和較濃厚的民主色彩,既做到對被考者有較爲客觀準確的評價,又對其積極性有很大的調動作用,同時增加了民主性和參與程度,這顯然是值得我們借鑑的。
西漢的時候,刺史巡行郡國,每到一地,必定先去官立學校,就當局施政得失等問題讓學生填寫問卷,然後以招待所爲臨時辦公地點,通過調閱
計簿文檔、分頭察訪尋問等途徑瞭解情況。爲防止受矇蔽,刺史總是把會見當地長官、當面聽取彙報之類安排在最後。明代前期,是民意評官最爲活躍的時期。朱元璋在面向全國人民、要求“戶戶有此一本”的《大誥》中明確提出,凡各地“耆宿老人、遍處鄉村市井士君子人等”,都可以對本省各級地方官吏的施政行爲與績效進行測評,其評官意見可以用“列姓名具狀”的方式遞送中央,也可以在歲終考覈官吏時組團來京,當面告訴朕:本境官吏“爲民患者有幾人,造民福者有幾人”,朕必定根據民衆評議,表揚好的,降免差的,乃至懲辦有罪的。在封建社會皇權至上的時代,民意都能受到如此的重視,我們今天對幹部的考覈更應該重視羣衆的評價。
(五)及時、多形式兌現考覈結果
分析中國古代對官吏的考覈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古代官員考覈結束後,對官員劃分了不同的考覈等級,隨之而至的就是及時兌現考覈結果的獎懲。該獎的獎,該罰的罰,不及時獎懲,考覈就失去了意義。古代對官員的獎懲形式又是多樣的,既包括物質獎勵,又包括加官晉爵,也包括精神獎勵,更爲特殊的是,對官員死後也可以通過賜予封號等方式給予特別獎勵。當前,我國對黨政領導幹部的考覈獎懲的形式比較單一,除了劃分考覈等次外,別的方式兌現的獎勵少之又少。當然,有的部門和單位在幹部考評爲優秀後也有在其參加競爭上崗時給予一定加分的獎勵。有的地方高度重視招商引資工作,對於招商引資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一定的職務獎勵,這些都是各地、各部門進行的一些有意義的探索。
(六)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考覈的監督
中國古代對官員的考覈都有監督的環節,除了有專門的監察機構進行監督外,有時皇帝親自出馬進行監督檢查。唐朝每年考課時,皇帝專門另選校考使和監考使參與其事,校考官二人,從德高望重的京官中挑選,他們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監考官二人,分別從給事中和中書檯人中挑選,他們負責監考京官和外官,也監領中外官的考試。明朝都察院直接參與考課,都御史“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都察院下設的十三道,也都有參與各道考課的職責。另外,還有復考官負責審覈事實。這些監督措施對於保證考覈結果的公正合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這些做法和措施也值得我們借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