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夏任凡找到了澳大利亞籍華人英某,向他提起能否幫助擔保出國的事。英某是個加入了澳籍的華人,自然熟悉澳大利亞的移民政策。經過進一步瞭解,他告訴夏任凡說:“澳大利亞移民種類很多,分爲投資移民、企業主移民、高級管理人員和商業人才移民等等。此外還有家庭移民和技術移民。家庭移民包括配偶移民、子女移民、父母移民、其它家庭成員移民和照顧移民;而技術移民則可分爲一般技術移民、僱主擔保移民。一般技術移民又分爲獨立技術移民、家庭擔保技術移民、技術匹配移民”。
夏任凡聽得頭痛,道:“能不能說得簡單點,究竟什麼辦法最方便?”
英某道:“是啊,說起來是很麻煩,而且每一種移民都有前置條件,其中光外語水平一條就要難倒許多人,要一條條地都符合,還真不是那麼容易。我覺得,對劉省長女兒來說,最方便的辦法搞企業移民。”
夏任凡道:“企業移民是不是到澳大利亞去辦企業?”
英某道:“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澳大利亞企業移民的目的是爲了鼓勵已在澳大利亞開創事業的商界人士能夠永久的定居澳大利亞,進一步發展他們的事業。它的具體要求是:在澳大利亞的個人資產總值不少於澳幣25萬元,而投資在主要商業項目中的一部分淨資產不少於澳幣10萬元正;合作生意者須擁有不少於10%的主要業務股權;所創立商業項目或合股之公司能提供3個以上當地人的就業機會;所創立商業項目或合股公司1年營業額不少於澳幣20萬元,若是出口生意,只需1年出口不少於澳幣10萬元;申請人擁有所創立商業項目或合股之公司不少於18個月;申請人須在申請前12個月內在澳大利亞逗留不少於9個月及證明有持續參與管理其商業項目;等等。”
夏任凡道:“說明白點,要把劉省長女兒弄出去,究竟該花多少錢?”
英某道:“我看,20萬美元就差不多了。具體事情我可以幫你去辦。”
夏任凡同意了之後,還和英某一道去找劉克田。三人一起談了以到澳大利亞註冊企業的方式幫助劉克田的女兒獲取赴澳簽證的事。劉克田表示同意,覺得這個辦法不錯。他心裡明白夏任凡的意思,便順水推舟地道:“申辦企業的資金,還需要夏總支持一下。”
夏任凡自然非常願意。1999年底,夏任凡用客運集團公款換得20萬美元交給英某,作爲爲劉女兒辦理赴澳簽證的註冊公司的費用。
可是事實上,在澳大利亞註冊企業,也並不能馬上辦理赴澳簽證。那段時間,圍著劉克田轉的大款們,都知道了劉克田想讓女兒赴澳大利亞留學的事。有更積極主動的人幫助想出了更爲高明、更爲迅速的辦法,於是,劉克田的女兒很快就辦好了赴澳簽證的事。
夏
任凡得知後,打電話把英某批了一通。他覺得自己動作緩慢,“馬屁”拍慢了一個節拍,倒讓別人佔了先機。英某勸道:“你有這個心,還怕劉省長不領你的情啊?”
夏任凡笑道:“你又有什麼高招?”
英某道:“劉省長的女兒到了悉尼後,就不需要用錢啦?就萬事大吉啦?她要花錢的地方多著哪!別說吃穿行,首先得有個住的地方呀,總不能讓省長女兒住學生公寓吧?是不是?”
夏任凡道:“你是說幫她買套房子?”
英某道:“是啊,還是那筆錢,還是用在他女兒身上。效果不是一樣麼?”
夏任凡覺得這個主意不錯。於是,他讓英某用那20萬美元在悉尼買下了一套房子。英某買下房子後,告訴了夏,夏又將此事告訴了劉克田。
不料,就在一年以後,瀋陽政局開始動盪。夏任凡因涉嫌經濟問題,於2001年2月被瀋陽市紀委兩規。加上慕綏新、馬向東案發,急得劉克田晚上睡不著覺。他想著與夏任凡交往的一幕幕,覺得自己爲官還算是清白,一直沒有給人留下什麼大的把柄。儘管瀋陽政局亂轟轟一片,他還是不停地給自己鼓勁:“要堅定一點,不會有事的。”當然,如果有事,那就是夏任凡讓人在悉尼買房的那一樁了。劉克田讓英某來了一趟,商量對策。開始,劉克田主張了斷此事,希望不要讓此事影響到他。他告訴英某:“萬一檢察機關找到你,你千萬別說這房子是送給我女兒的。這件事和我們沒有任何關係。”英某則害怕失去高官後臺,影響日後做生意,千方百計地給劉克田鼓氣,道:“不會有事的,就有有人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也不會說的。再說,我是澳大利亞人,你女兒也在澳大利亞。我們的事都發生在國外,他們要查也沒那麼容易呀。你放心,我會把這事處理好的。”
劉克田猶豫再三,道:“我看,還是把房子賣掉吧,沒了房子,就沒有了物證,你說是不是?”
英某道:“行,我回去就賣了它。賣了以後,我再把錢交給你女兒。只要我一個人不說,夏任凡說得再多,也不會影響到你。”
回到澳大利亞後,英某立即賣了房子。然後,在2002年3月至5月間,分幾次將賣房款交給了劉的女兒。
劉克田以爲事情做得天衣無縫,加上自己是個副省長,夏任凡即便敢出賣瀋陽市的領導,也未必會出賣到他這個省領導。不料,2003年2月10,夏任凡被一審判處死刑後,爲求自保,便開始胡亂咬人,終於還是把他的事給供出來了。2003年8月10日,劉克田及其夫人被中央紀委專案組雙規。8月12日下午,遼寧省召開幹部大會,通報了這一驚人消息。
劉克田在辦案人員面前,還是擺著副省長的架子,爲自己評功擺好。可是,最讓他要命的是,在另一個房間
裡,那個聲稱“刀架在脖子上也不會說”的澳籍華商英某卻在檢察機關面前如實交代了買房賣房的事。辦案人員趕赴澳大利亞,查到了買房賣房的相關記錄,以及英某每次提取賣房款給劉的女兒的銀行原始記錄。
在鐵證面前,劉克田終於服了軟。同時還交代了收受禮金的一系列錯誤。
“好官”爲何“頂風作案”
2003年11月,中央紀委在報經中共中央批準後,批覆同意遼寧省委給予劉克田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監察部決定給予劉克田行政開除處分,報國務院審批。2003年12月27日舉行的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經過表決,決定免去劉克田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遼寧省人民政府提請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免職議案稱,劉克田因受賄、收受禮金,已構成嚴重違紀。12月28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依法罷免了劉克田的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並向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交了《關於罷免劉克田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報告》。12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發布第八號《公告》宣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劉克田的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終止。
鑑於劉克田涉嫌受賄犯罪,決定將此案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同時,中央紀委於2003年向全國發出通報,要求黨的領導幹部尤其是中高級領導幹部吸取劉克田違法犯罪的深刻教訓。中紀委通報指出:“劉克田作爲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爲女兒出國留學,收受鉅額賄賂,觸犯了黨紀國法。尤爲嚴重的是,其受賄行爲發生在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案發,夏任凡也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之後,實屬利慾薰心,膽大妄爲。”
劉克田之所以走上嚴重違紀違法的道路,究其根本原因,在於他世界觀和權力觀發生變化,私心和貪慾惡性膨脹,在親情面前喪失了黨性原則,把家庭利益置於國家利益之上,爲子女公然踐踏法律,鋌而走險,攫取非法利益。正如他在案發後的檢查中所說,“看到別人送子女出國留學,特別是進入國外名牌學府,自己也不甘落後,積極想辦法,找門路,把自己的孩子送出去,總想爲子女多創造一些條件。”再加上“思想上存在嚴重的僥倖心理”,最終在金錢的考驗面前打了敗伏,成爲金錢的俘虜。
和其他一些幹部不一樣,劉克田一直是羣衆心目中的“好官”。“慕馬大案”後,由於“多米諾骨牌效應”,落馬貪官互相揭發,導致遼瀋地區的貪官紛紛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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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