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治政府建設有標準可依
莫於川
作者簡介
莫於川,男,漢族,1956年4月出生於重慶。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行政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培訓中心、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等教學科研機構的兼職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國行政法治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核心觀點
當前,依法行政的現狀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與人民羣衆的期待還有差距。一個重要原因是,對何謂法治政府、何謂衡量法治政府的標準存在誤區,使得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缺乏抓手。
法治政府的建設標準要求,不僅要理順政府的內部關係,還涉及如何依法調整政府與企業、與市場、與社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也即建設法治政府與建設法治國家、建設法治社會密切相關。
法治政府建設的標準分析
提出法治一體建設,具有重大的制度建設和理論發展意義。從專業角度觀察,建設法治國家是根本任務和遠大目標,建設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務和關鍵環節,建設法治社會是基礎任務和普遍要求,它們的建設標準有同有異、互系互動、異曲同工,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法治政府建設的諸多疑難問題。
當前,依法行政的現狀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與人民羣衆的期待還有差距。一個重要原因是,對何謂法治政府、何謂衡量法治政府的標準存在誤區,使得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缺乏抓手。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國內外環境更爲複雜,挑戰增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和艱鉅,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擴大,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部分地區和一些領域社會矛盾有所增加,羣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一些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執法不公、行政
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比較突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要以建設法治政府爲奮鬥目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爲突破口,以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爲著力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全力建設法治政府,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爲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建設法治政府是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所以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稱《實施綱要》)第5條就如何建設法治政府提出6項總體要求,也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並在第3條具體化爲7項努力目標:(1)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基本理順,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2)提出法律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制度建設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3)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法制統一,政令暢通……(4)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和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基本形成……(6)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7)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觀念明顯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
《實施綱要》推出的上述努力目標,概括起來就是要建設有限政府、法制統一政府、透明廉潔政府、公正誠信政府、服務效能政府、責任政府,也就是建設法治政府的6條判斷標準。實際上,這樣的標準要求,不僅要理順政府的內部關係,還涉及如何依法調整政府與企業、與市場、與社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也即建設法治政府與建設法治國家、建設法治社會密切相關。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對諸多重大事項、重要制度、關鍵領域提出了基本構想,也對建設法治政府進行了頂層設計。《決定》第九部分第31條專門就建設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實際上是描述了法治政府建設標準的框架範圍和基本要素。這包括:(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等;(2)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強食品藥品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3)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4)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5)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與《實施綱要》的構想相比較,《決定》又有了新的發展,特別是針對長期存在的依法行政薄弱環節,重點提出了理順和改善執法體制、基層執法、城管執法、執法程序、執法銜接的具體要求和衡量角度。
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踐探索
應當指出,關於法治一體建設,近年來不僅是提出思想方針和進行理論探討,許多地方、領域還積極進行法治一體建設標準的實踐探索,取得豐碩成果和豐富經驗。其中,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某個領域(條條)的法治建設專項評價標準探索,例如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政府透明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評價指標體系;二是某個地方(塊塊)的法治建設綜合評價標準探索,例如法治湖南、法治江蘇、法治無錫建設的評價指標體系。
關於法治政府建設專項評價標準的探索實踐很多,例如上海、北京等地近年來制定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體系或標準考覈辦法,頒行後多數取得了積極成效。舉例來說,由專家學者承擔完成的《北京市市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考覈評價指標體系》,擬訂出包括8個一級指標(8個方面考評內容)、30個二級指標、71個三級指標的評價標準方案,最終考評結果採用千分制,扣分機制爲主、加分機制爲輔,滿分爲1036分(其中有36分是獎勵分數)。該方案被轉化爲該市頒行的具體考評辦法,產生了實際推動建設法治政府的積極效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