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韓德強
作者簡介
韓德強,山東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原北京市委黨校法學部副研究員,現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環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領域:人權、憲法與行政法、法學基本理論。
核心觀點
法治社會建設的總體思路,概括起來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針,不照抄照搬國外法治模式,結合中國實際,通過自我完善和創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不僅需要理論框架和總體思路,還應遵循憲法原則和法治規律。
法治社會建設的總體思路,概括起來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針,不照抄照搬國外法治模式,結合中國實際,通過自我完善和創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努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黨的領導主要表現在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中,黨代表人民,通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將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再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依法執政、依法行政,通過依法治國進行政治領導。依法治國思想理念的貫徹和推行離不開黨的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作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黨的組織尤其是基層組織法制觀念的增強會直接影響和帶動整個社會法制觀念的普及和深化。因此,要處理好黨的領導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一是注意社會組織的功能建設。社會組織的功能無非是服務羣衆,滿足羣衆各方面的需求,政府職能部門在確保黨的領導基礎上依法賦予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其功能的空間,並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二是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建設服務型政府,簡政放權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環節。政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依法履行對人民的承諾,不搞越權謀政,專權攬政。各級政府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緊密配合,無縫對接,聯繫好協調好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人民團體和羣衆組織,這樣才能確保法治社會建設的順利推進。
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努力構建良好的法治環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精神實質和基本原則的概括和反映,其根植於中國傳統文化,具有鮮明的文化特點和民族特色,直接影響到法治建設的質量和進度,對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努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讓廣大人民羣衆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和前提。
從中國國情出發,不照抄照搬國外法治模式。對中國法律文化傳統不能一味否定,其在我國已有幾千年的積澱和延續,包含著許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揚的思想觀念,要繼承、發揚和壯大,爲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提供精神食糧。在對待西方文化問題上,不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學習借鑑其中有益的思想理論和經驗總結,爲解決當前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總之,針對中國在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不能機械地適用過時的、外來的理論和方法,必須與時俱進,不斷探索創新,爲中國法治社會建設提供理論支撐。
尋找內生動力,轉壓力爲動力,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我國正處於轉型期,改革的深化和開放的擴大,必然引發一系列社會熱點和難點問題,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和情緒,這是對建設法治社會形成的壓力,更是推動法治社會建設不斷前行的巨大動力。《決定》強調指出,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法治社會建設必須以此爲契機,從改革中尋求和挖掘社會自我完善和創新的推動力,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實踐活動,並從中總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理論,逐步解決和消除那些阻礙和制約社會發展進步的問題和因素,這項工作意義重大。
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不僅需要理
論框架和總體思路,還應遵循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憲法原則。習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強調了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的重要性,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決定》又特別指出:“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憲法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功能不同於一般法律,遵循憲法原則能夠優化政府和社會組織的職能配置,發揮廣大人民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作用和積極性;遵循憲法原則能夠確保社會沿著正確的軌道和方向發展,規範和保障各種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這一個大的系統內正常運行;遵循憲法原則能夠合理界定國家、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職能作用,促進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因此,在當前社會面臨衆多矛盾和問題,社會主義法制觀念還未全面落實的情況下,必須在遵循憲法原則基礎上加強社會共識,凝聚正能量,維護社會穩定和法律尊嚴。
二是法治規律。概括說來,所謂法治規律就是在社會趨於和諧、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制定科學的法律體系,樹立普遍的法律權威,依法管理國家的政治事務、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法治社會的生成在一定意義上是指社會轉型的完成和法制現代化的實現,因此,遵循法治規律對法治社會建設至關重要。從發達國家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來看,一般遵循“私法完善、社會法出現和公法崛起”的立法模式,科學立法合理界定公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均衡“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間的利益格局,逐步構建社會的法治化形態。這些國家法治社會建設的共性特徵、基本經驗和一般規律有助於我們拓寬法治社會建設的思路。所以,植根於中國的傳統和國情,遵循了基本的法治發展規律,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