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
徐顯明
作者簡介
徐顯明,男,漢族,1957年4月出生,山東萊西人,中共黨員,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1975年參加工作,1978年考入吉林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碩士學位。2001年9月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2008年11月任山東大學校長?,F任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理學研究會會長,世界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大會中國分會主席。
核心觀點
建設法治文化,要抓住建設制度文化這個關鍵。制度文化對其他文化要素具有統(tǒng)攝性。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我們也要抓住制度文化這個根本。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建設社會主義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中國歷史上最鼎盛的朝代,不是奠定了漢文化之基且產生了“文景之治”的漢代,不是貢獻了四大發(fā)明之半、且在文化上幾達巔峰的宋代,不是南征西擴,把版圖劃到了歐洲的元代,也不是GDP達到世界一半以上、產生了豐衣足食的康乾盛世的清代,而是以產生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即爲世界貢獻了中華法系而以制度影響世界的唐代。唐律以其制度完備、禮法一體、繁簡得體、刑罰適中而成爲中國古代所有法典的範本。如果說奴隸制時期法典的最高代表是羅馬法,資本主義時期法典的最高代表是拿破崙法典,
那麼,整個封建制時期法典的最高代表就是中國的唐律。它成爲其後東亞儒家文化圈所有國家立法共同的楷模。日本大寶律令中甚至有許多條文直接抄自於唐律。唐律已被視爲中華法系的瑰寶,也成爲歷史上中國成爲世界強國大國的象徵。
古代法治文化的要素
我們雖然無法給法治文化下一個人人都能接受的定義,但從由唐律及中華法系所產生的法治文化上去分析,可以發(fā)現中國古代的法治文化是由四部分構成的。
其一是處於其精神層面的部分,這可以稱之爲法治的觀念、思想、理論、價值及精神等。如反映在唐律中的“德主刑輔”、“禮法一體”、“官民兩分”、“刑民一體”等,這些都是指導法制得以確立並最終實施的精神力量。
其二是處於其核心層面的部分,即由唐律確立的一項項制度。如五刑、十惡、八議、職制、財產、鬥訴等制度。正是這些制度確立了皇權至上的封建基本制度,維護了君臣民的和諧關係,形成了國泰民安、安居樂業(yè)的社會秩序。
其三是人的行事方式和故事,即是根據法律而塑造出來的與法律的觀念和法律的制度相一致的行爲方式?!杜f唐書》所載“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甚至死刑犯被放回家甘願在一年後自動返回牢獄自取其死。這些描述和故事都是法治文化的實踐部分。當人們以遵守法律爲共同的並且是穩(wěn)定的生活方式的時候,法治文化就由文本變爲生活了,就成爲有意義的活的文化了。所有的法治故事,都是法治文化中關於行事方式部分的載體。
其四,從
唐代的法治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法治文化也需要物質承載,如監(jiān)獄、法庭、笞杖等行刑工具和刑場等。這個部分是法治文化在實現時的保障。
制度文化具有統(tǒng)攝性
在法治文化的精神、制度、行爲方式、物質承載這四個要素中,哪個是最根本的?我認爲制度是核心,制度是根本。建設法治文化,要抓住建設制度文化這個關鍵。制度中沉澱著精神和價值觀,制度也可以塑造人們的行爲,也可以通過有效實施而養(yǎng)成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穩(wěn)定的生活習慣。制度又同時可以找到合適的物質承載形式。制度文化對其他文化要素具有統(tǒng)攝性。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我們也要抓住制度文化這個根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固然必要,它是文化中的先導部分,但如果不把觀念提升與精神弘揚融入制度建設之中,就有可能以葉爲幹。而如果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過程中把重點放在物質文化上,把蓋公檢法的大樓或是法治廣場等作爲重點,那就會本末倒置,最終可能是大樓越蓋越高,而司法公信力越來越低。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建設社會主義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通過信法、守法、用法、護法而形成全民族的共同生活方式。當把法治作爲全社會的共同生活方式時,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就是建成之時,法治中國就是事成功就之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目標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即制度的現代化與實現制度能力——執(zhí)法與司法能力的現代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