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
宋英輝
作者簡介
宋英輝,男,1957年5月出生,河北省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曾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執行主任,兼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室主任。現爲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刑事訴訟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等。
核心觀點
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實現司法公正權威的基本前提。
司法人員應當樹立執法爲民的理念,做到對羣衆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羣衆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政法機關要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實現司法公正權威的基本前提。
嚴格執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司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做到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做到追究和處罰有據;二是要求司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都要依法追究,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係執法”、“人情執法”。
嚴格執法要求遵從法定原則。法定原則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嚴格執法的合法性基礎。法定原則要求,第一,職權法定,即執法機關的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授予,執法機關必須在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履行職責,而不能超越法律濫用權力。第二,實體法法定和程序法法定。即執法機關的活動,不僅要求有實體法上的根據,而且要有程序法上的根據,而且這些相關法律應當由立法機關預先規定,否則,可能導致國家司法權的恣意與專斷。同時,法定原則還意味著不得因針對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的人員事後設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也不得在實施法律中任意創制法律,以保證所有案件、所有當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由於執法活動關乎公民的財產權、自由權乃至生命權等最重要的人權。因此,法律的確定性、公平性就顯得尤爲重要,應事先明確予以規定,並嚴格遵守。
嚴格執法,要求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法定職責。即有權必有責,法律賦予了司法機關相應權力,相應地必須履行應盡的職責。法定職責不去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
是不盡職,就是失職瀆職,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司法機關行使權力,要對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任。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決克服那種權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權力,還要用好手中權力。
嚴格執法,要求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接受監督。我國憲法第27條明確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要受到監督的原則。司法機關掌握著與公民人身、財產以及其他權利密切相關的權力,這種重要權力一旦被腐蝕濫用,將導致司法腐敗,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與司法權威。因此,權力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整個行使過程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
嚴格執法,要求違法執法行爲必須受到追究,即要建立起對執法犯法者的嚴厲追究機制。只有執法者違法行爲都毫無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懲罰,才能給整個社會樹立嚴格依法辦事的良好示範。
爲了嚴格執法,司法人員應當堅守職業良知。司法人員只有自覺用職業道德約束自己,才能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法者,才能鐵面無私,秉公執法。司法人員應當樹立執法爲民的理念,做到對羣衆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羣衆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
嚴格執法需要制度予以保障。爲此,應當完善、規範辦案活動和程序。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那樣,要“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設置隔離牆、通上高壓線,誰違反制度就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爲了保障司法機關嚴格執法,不僅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還需要在制度上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執法就是從根本上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我們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因此,司法工作中嚴格執法,就是自覺維護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是從根本上堅持黨的領導。
嚴格執法,應當是在深刻領會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規定的基礎上,就具體案件進行綜合考量,公平、公正地適用法律,而不是機械執法。例如,在逮捕條件的把握上,除了案件事實及
可能判處刑罰的情況,還要特別考量是否屬於嚴重疾病患者、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有無穩定的社會關係,是否流竄作案、有無固定住址、是否工作或就讀、有無幫教、監管條件,案件基本證據是否已經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證的可能等。
對於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還應當充分考慮逮捕對其學習、工作或者獲得學習、工作機會的影響,以及中斷學習、工作或者喪失學習、工作機會對其以後成長的影響。對於取保候審不會妨礙訴訟進行,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有監管條件的,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審。對於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取保候審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以自傷、自殘等方法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有脫保,僞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妨礙證人作證記錄,或者有證據表明有逃跑,僞造、毀滅證據或串供,妨礙證人作證,重新犯罪可能的,有報復、威脅被害人的行爲,或者有證據表明有報復、威脅被害人的可能的等等,則不能取保候審。
嚴格執法,應當注重辦案效果,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案件的辦理應當重在化解、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而不應產生或者激化矛盾。如果司法工作中機械執法,案件辦理了,當事人不滿意,老百姓不滿意;或者案件辦完了,矛盾沒有得到解決,不能說達到了嚴格執法的目的。比如,把刑事案件都起訴到法院,社會效果是否一定就會好?還有逮捕,是否都有必要,後果如何?這是值得思考的。嚴格執行法律要考慮社會效果,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如果不起訴社會效果更好,更有利於化解矛盾和犯罪嫌疑人迴歸社會,就應當不起訴;不需要逮捕的,就不應當逮捕。嚴格執法,要考慮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嚴格執法也不決是一律嚴厲處罰。不能將嚴格執法理解成把涉嫌犯罪的都逮捕、起訴定罪。實際上,對所有犯罪一律嚴厲處罰,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增加國家關押場所負擔,交叉感染將使社會爲此付出很高的代價。又比如,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可能會使當前的工作量增大,但若被不起訴人可以重新融入社會而不致再危害社會,就是符合長遠利益的。
嚴格執法,要求文明執法。嚴格執法是爲了司法公平公正,既要對違法犯罪行爲依法嚴肅追究,也要文明司法,在方式方法上符合文明要求,在辦案中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任何野蠻、粗暴、簡單執法,都是背離嚴格執法要求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