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小說

第28章 離婁(上) (2)

孟子說:“不仁義的人難道可以和他商議嗎?他們對別人的危險心安理得,從別人的災難中牟利,把導致家破國亡的事當作樂趣。不仁的人如果可以和他商議,那怎麼會有國亡家破的事發生呢?從前有首兒歌唱道:‘滄浪的水清呀,可以洗我的帽纓;滄浪的水濁呀,可以洗我的雙腳。’孔子聽了說:‘弟子們聽好了啊!水清就用來洗帽纓,水濁就用來洗雙腳,這都是因爲水自己造成的。’所以,一個人總是先有自取其辱的行爲,別人才侮辱他;一個家庭總是先有自取毀壞的因素,別人才毀壞它;一個國家總是先有自取討伐的原因,別人才討伐它。《尚書·太甲》說:‘上天降下的災害還可以逃避;自己造成的罪孽可就無處可逃了。’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闡釋】

在這一章裡,孟子引用了一首兒歌:‘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纓;淪浪之水濁兮,可以濯我足。’這就是說,水有清和濁兩種不同的屬性,就決定了它的用途也有貴和賤之分,清水可以被用來“濯纓”,而濁水只能被用來“濯足”。

和水一樣,人也有貴有賤,是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呢?回答應該是肯定的。人因爲自尊自愛,別人才尊重他,就是所謂的“貴”;人因爲不自尊自愛,別人才輕視他,就是所謂的“賤”。家庭和國家也是這樣的道理。

這就又聯繫到了孟子在這一章裡提到的另一個話題:夫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古人說的“禍福無門,唯人自招”講的就是這個道理。任何的存亡之機、禍福之兆並不全是別人的原因,很多時候往往是自己招來的。

【原文】

孟子曰:“求[1]也爲李氏宰,無能改於其德,而賦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我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由此觀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棄於孔子者也,況於爲之強戰!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於死。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2]者次之,闢草萊[3]任土地者次之。”

【註釋】

[1]求:即冉求。冉求是孔子的學生。

[2]連諸侯:指聯合諸侯,發動戰爭。

[3]闢草萊:指開墾荒地。

【譯文】

孟子說:“冉求當了季氏的家臣,不能改變季氏的德行,徵收田賦反而比過去增加一倍。孔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學生,弟子們,你們可以擂起鼓來聲討他!’由此看來,國君不施行仁政,反而去幫他聚斂財富的人,都是孔子所鄙棄的,更何況爲他賣命打仗的人呢?爲爭奪一塊地方打仗而殺人遍野,爲爭奪一座城池打仗而殺人滿城,這就叫作領著土地來吃人肉,罪惡之大,將他處死都嫌不夠的。所以善於打仗的人該受最重的刑罰,唆使諸侯拉幫結夥打仗的人,該受次一等的刑罰,強令百姓墾荒耕種的人該受再次一等的刑罰。”

【闡釋】

在這一章裡,孟子提出了“善戰者服上刑”的觀點,理由很簡單:因爲善戰,所以殺的人也很多,所以要接受上刑的懲罰。

當然,說這話的時候,必須要分清戰爭性質,是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孟子所說的“善戰者服上刑”顯然是針對發動非正義戰爭的人說的。孟子並不是反對一切戰爭,例如商湯發動的討伐夏桀的“十一徵”他是讚揚的,周武王發動的討伐殷紂的三年戰爭他是支持的。

問題是,二百多年的春秋時期就戰亂不已,孟子所處的戰國時期戰爭是更加頻繁,戰爭的災難落在了百姓的身上。他基於“保民”、“愛民”的思想,才這麼說的。

但孟子在這裡提出的處理戰爭罪犯的原則,倒是很有價值的。他認爲,服最高刑罰的應是前線領兵直接作戰的人員,特別是那些“善戰者”;服次一等刑罰的應是發動戰爭的文職官員;服再次一等刑罰的是爲戰爭服務的後方支援人員。總之,這些直接間接負有戰爭罪行的人都應該受到不同程度的懲處。這一處理戰爭罪犯的原則,今天看來仍未過時,仍具有指導意義。試看二戰後國際法庭審判德、意、日法西斯罪犯之基本原則,莫不與此相吻合。

從周平王東遷至戰國中期,諸侯混戰已持續了四百多年。孟子揭露戰爭的實質是諸侯爲了爭奪土地而殺人不斷,他們是背離了孟子所倡導的仁政理想了。因此,孟子痛恨這種殘酷的不仁不義的掠奪戰爭,認爲它給人民帶來了災難,給社會帶來了混亂,其原因是有一批“善戰者”在爲背離仁德的暴君服務,所以他提出了“善戰者服上刑”的治亂方略。

孟子對“善戰者”的憎惡雖可理解,但卻是膚淺的,因爲任何“善戰者”都不是孤立的軍事行爲者,還有更深層次的經濟與政治的原因在主宰著他們。囿於歷史與時代的侷限,我們大可不必去苛求孟子了。但孟子謀略的合理性是值得肯定的。其實,孟子也並非是一概否定戰爭的,他反對的只是背仁棄義的“非正義戰爭”;而對那些“以至仁伐不至仁”的“正義戰爭”,他不僅不反對,還滿腔熱情地加以頌揚,如古時商湯徵桀、武王伐紂,當時齊人前期的伐燕等,他都表示了歡迎的態度。他認爲正義戰爭能“拯民於水火”,百勝也必然會“簞食壺漿以迎王師”。這些看法顯然是有價值的。

正是從此前提出發,孟子主張對那些背離仁德主旨,濫殺無辜的“善戰者”——包括決策者和執行者,均處上刑;對那些爲戰爭出謀劃策者——縱橫家,處次刑;還要對那些“闢草萊,任土地”爲支持戰爭提供糧秣物資保障的人處再次一等的刑。這裡已絲毫不見了溫文爾雅的孟老夫子的儒者風度,“法”治天下似乎已在此轉化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但透過現象看本質,孟子此謀略的核心及立足點還是從行仁政而王,以法輔德治天下的角度去考慮的,這也是容易理解的。認識到這點,才能對孟子提出的“背仁善戰,該服上刑”的謀略有正確的把握,也才能在實踐中反對非正義戰爭,堅持正義戰爭。

【原文】

公孫丑曰:“君子之不教[1]子,何也?”

孟子曰:“勢不行也。教者必以正[2];以正不行,繼之以怒,繼之以怒,則反夷[3]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4]未出於正也。’則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則惡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間不責善[5],責善則離,離則不祥莫大焉。”

【註釋】

[1]不教:不親身施教。

[2]正:正道。

[3]夷:傷。

[4]夫子:大人。這裡指父親。

[5]責善:要求對方完美。

【譯文】

公孫丑說:“君子不親自教育自己的兒子,爲什麼呢?”

孟子說:“因爲情理上行不通。父親教育兒子必然要用正確的道理;用正確的道理行不通,接著便會動怒。一動怒,就反而傷了感情了。兒子會說:‘你用正確的道理教育我,而你自己的做法就不正確。’這樣,父子之間就傷了感情。父子之間傷了感情,就壞事了。古時候相互交換兒子進行教育,父子之間不求全責備。相互求全責備,會使父子關係疏遠,父子疏遠,那就沒有比這更不幸的了。”

【闡釋】

孟子反對父親親自教育兒子。他認爲,如果兒子不聽話或學業無長進的話,父親容易發怒,而兒子也會責備父親不能誨人不倦。這樣一來,就傷害了父子之情,反過來會更加影響兒子的學業。

孟子所說的這種情況確實存在的。因此,孟子提出了“教者必以正”的觀點,認爲應該採取“易子而教”的方式,完全是爲了堅持用正道理育人,也就是進行正面灌輸,這是很有價值的思想,也是符合教育的基本原則的。因爲向被教育者講明正道理,纔能有效地傳道、授業、解惑,使歪道理無立足之地。也因此纔會收到育人成才的良好效果。不過,倘能在堅持正面灌輸的同時,適當輔之以反面事例的警醒,從多方面使學生受啓發,效果也許會更好。

【原文】

孟子曰:“有不虞[1]之譽,有求全之毀。”

【註釋】

[1]虞:預料。

【譯文】

孟子說:“有意料不到的讚譽,也有過分苛求的詆譭。”

【闡釋】

不管是意料不到的讚譽,還是過分苛求的詆譭,都是來自別人的評判。俗話說,最瞭解我的人是自己。那麼,別人的評判就不一定是客觀、公正的了,既然如此,也許有時還是混淆黑白、顛倒是非呢。那麼,又何必因爲別人未必客觀、公正的評判而擾亂自己的心性呢?

然而,現實是,能夠超脫於別人的評判之外,不以別人的評判爲意的人畢竟是少數,一般人總是聽到讚譽就高興,聽到詆譭就生氣。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人之常情。但不管怎麼說,既然控制不了別人的評判,那麼我們就應該抱有“不必太在意”的態度。

【原文】

孟子曰:“人之患[1]在好[2]爲人師。”

【註釋】

[1]患:缺點、毛病。

[2]好:喜好。

【譯文】

孟子說:“人的毛病在於喜歡做別人的老師。”

【闡釋】

儘管孟子重視教育,並以教育學生爲樂,但他對教育者的要求也是很高的,反對那種以教育者自居,實際上不懂裝懂的人。他認爲,只憑喜歡當別人的老師這條理由,就做教育者,是對學生的不負責任。因此,他時常告誡他的學生們,應該自覺克服喜歡充當別人老師的這種毛病。孟子提出的“好爲人師則患”的思想,對勸告後世的教育者端正教育態度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原文】

孟子謂樂正子曰:“子之從於子敖來,徒■啜[1]也。我不意[2]子學古之道,而以■啜也。”

【註釋】

[1]■啜:吃和喝,指飲食。

[2]不意:沒有想到。

【譯文】

孟子對樂正子說道:“你跟著子敖到這裡來,只不過是爲了混口吃喝罷了。我真沒有想到,你學習了古人的大道理,竟然就是爲了混口吃喝!”

【闡釋】

在這一章裡,孟子提到了子敖這個人。子敖是誰呢?其實就是在《公孫丑下》裡,陪同孟子一起出使滕國的副使王■。王■雖然是齊宣王的寵臣,在齊國位高權重,但在孟子眼裡只是一個小人。而孟子的學生樂正子卻和王■“相交深厚”,因此孟子才發火怒罵樂正子。

再看孟子罵樂正子的話,雖然就兩句,卻是別有深意的。第一句,“子之從於子敖來,徒哺啜也”,你跟王■在一起,不過就是混口吃喝罷了。表面來看,孟子是在罵樂正子沒有骨氣,追求太低,實際上是表達了孟子對王■的看法:他這種人,除了吃喝,再沒有別的什麼了;他這種人就知道用吃喝籠絡人心。第二句,“我不意子學古之道,而以■啜也”,沒想到你學習了這麼多大道理,竟然是爲了混口飯吃。和第一句話一樣,表面上是在罵樂正子“這麼多書白唸了”,實際上是表達了對當時的社會風氣的不滿。什麼不滿呢?就是有些人滿腹才華,卻爲了追名逐利,忘卻了聖賢的教誨。也許,縱橫家蘇秦、張儀就是孟子所指的那種人吧。

【原文】

孟子曰:“仁之實[1],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智之實,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樂之實,樂斯二者,樂則生矣;生則惡可已[2]也,惡可已,則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

【註釋】

[1]實:實質、根本。

[2]已:停止、結束。

【譯文】

孟子說:“仁的實質是侍奉父母;義的實質是順從兄長;智的實質是明白這兩方面的道理而不背離;禮的實質是在這兩方面不失禮節,態度恭敬;樂的實質是樂於做這兩方面的事,快樂就產生了。快樂一產生就抑制不住,就會不知不覺地手舞足蹈起來。”

【闡釋】

在孟子看來,仁、義、禮、智、樂等理念,在真正落實到每個家庭以後,就應該自然而然地移植和引用到社會生活和國家政治中去。例如,事親之孝爲仁之“實”,將仁移植到侍奉國君身上,就是仁的“昇華”;從兄之悌爲義之“實”,將義移植到順從長者身上,就是義的“昇華”;知道義爲智之實,那麼把他移植到侍奉國君和順從長者身上,就是智的昇華;禮之實在仁義,那麼威儀、儀節便是禮的昇華了;樂之實在仁義,那麼節奏、旋律便是樂的昇華了。

由此可見,孟子闡述仁、義、禮、智、樂等概念,都不是從抽象的理論出發,而是把它們與家庭的倫理要求聯繫起來,這就使這些概念的把握,不致流於空泛。這些看似抽象的概念,都可以從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現實生活中看得見、摸得著。這是中國哲學的特色。

第5章 梁惠王(上) (4)第7章 梁惠王(下) (2)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28章 離婁(上) (2)第6章 梁惠王(下) (1)第3章 梁惠王(上) (2)第7章 梁惠王(下) (2)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37章 告子(下) (1)第32章 萬章(上) (2)第36章 告子(上) (2)第40章 告子(下) (4)第18章 公孫丑(下) (3)第45章 盡心(下) (1)第2章 梁惠王(上) (1)第25章 滕文公(下) (3)第37章 告子(下) (1)第6章 梁惠王(下) (1)第12章 公孫丑(上) (1)第34章 萬章(下) (2)第28章 離婁(上) (2)第47章 盡心(下) (3)第38章 告子(下) (2)第38章 告子(下) (2)第2章 梁惠王(上) (1)第20章 滕文公(上) (1)第28章 離婁(上) (2)第9章 梁惠王(下) (4)第46章 盡心(下) (2)第39章 告子(下) (3)第42章 盡心(上) (2)第30章 離婁(下) (2)第14章 公孫丑(上) (3)第27章 離婁(上) (1)第41章 盡心(上) (1)第40章 告子(下) (4)第46章 盡心(下) (2)第13章 公孫丑(上) (2)第46章 盡心(下) (2)第39章 告子(下) (3)第44章 盡心(上) (4)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16章 公孫丑(下) (1)第39章 告子(下) (3)第42章 盡心(上) (2)第32章 萬章(上) (2)第1章 前 言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34章 萬章(下) (2)第32章 萬章(上) (2)第6章 梁惠王(下) (1)第3章 梁惠王(上) (2)第46章 盡心(下) (2)第24章 滕文公(下) (2)第19章 公孫丑(下) (4)第46章 盡心(下) (2)第33章 萬章(下) (1)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38章 告子(下) (2)第37章 告子(下) (1)第44章 盡心(上) (4)第32章 萬章(上) (2)第26章 滕文公(下) (4)第34章 萬章(下) (2)第2章 梁惠王(上) (1)第3章 梁惠王(上) (2)第31章 萬章(上) (1)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11章 梁惠王(下) (6)第23章 滕文公(下) (1)第42章 盡心(上) (2)第36章 告子(上) (2)第30章 離婁(下) (2)第33章 萬章(下) (1)第40章 告子(下) (4)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5章 梁惠王(上) (4)第34章 萬章(下) (2)第21章 滕文公(上) (2)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7章 梁惠王(下) (2)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16章 公孫丑(下) (1)第39章 告子(下) (3)第43章 盡心(上) (3)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9章 梁惠王(下) (4)第38章 告子(下) (2)第35章 告子(上) (1)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37章 告子(下) (1)第5章 梁惠王(上) (4)第21章 滕文公(上) (2)
第5章 梁惠王(上) (4)第7章 梁惠王(下) (2)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28章 離婁(上) (2)第6章 梁惠王(下) (1)第3章 梁惠王(上) (2)第7章 梁惠王(下) (2)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37章 告子(下) (1)第32章 萬章(上) (2)第36章 告子(上) (2)第40章 告子(下) (4)第18章 公孫丑(下) (3)第45章 盡心(下) (1)第2章 梁惠王(上) (1)第25章 滕文公(下) (3)第37章 告子(下) (1)第6章 梁惠王(下) (1)第12章 公孫丑(上) (1)第34章 萬章(下) (2)第28章 離婁(上) (2)第47章 盡心(下) (3)第38章 告子(下) (2)第38章 告子(下) (2)第2章 梁惠王(上) (1)第20章 滕文公(上) (1)第28章 離婁(上) (2)第9章 梁惠王(下) (4)第46章 盡心(下) (2)第39章 告子(下) (3)第42章 盡心(上) (2)第30章 離婁(下) (2)第14章 公孫丑(上) (3)第27章 離婁(上) (1)第41章 盡心(上) (1)第40章 告子(下) (4)第46章 盡心(下) (2)第13章 公孫丑(上) (2)第46章 盡心(下) (2)第39章 告子(下) (3)第44章 盡心(上) (4)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16章 公孫丑(下) (1)第39章 告子(下) (3)第42章 盡心(上) (2)第32章 萬章(上) (2)第1章 前 言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34章 萬章(下) (2)第32章 萬章(上) (2)第6章 梁惠王(下) (1)第3章 梁惠王(上) (2)第46章 盡心(下) (2)第24章 滕文公(下) (2)第19章 公孫丑(下) (4)第46章 盡心(下) (2)第33章 萬章(下) (1)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38章 告子(下) (2)第37章 告子(下) (1)第44章 盡心(上) (4)第32章 萬章(上) (2)第26章 滕文公(下) (4)第34章 萬章(下) (2)第2章 梁惠王(上) (1)第3章 梁惠王(上) (2)第31章 萬章(上) (1)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11章 梁惠王(下) (6)第23章 滕文公(下) (1)第42章 盡心(上) (2)第36章 告子(上) (2)第30章 離婁(下) (2)第33章 萬章(下) (1)第40章 告子(下) (4)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5章 梁惠王(上) (4)第34章 萬章(下) (2)第21章 滕文公(上) (2)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7章 梁惠王(下) (2)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16章 公孫丑(下) (1)第39章 告子(下) (3)第43章 盡心(上) (3)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9章 梁惠王(下) (4)第38章 告子(下) (2)第35章 告子(上) (1)第4章 梁惠王(上) (3)第10章 梁惠王(下) (5)第8章 梁惠王(下) (3)第37章 告子(下) (1)第5章 梁惠王(上) (4)第21章 滕文公(上) (2)
主站蜘蛛池模板: 衡东县| 神农架林区| 东乡县| 通辽市| 台中市| 肥西县| 津市市| 陕西省| 于田县| 微博| 柏乡县| 九台市| 临洮县| 丹巴县| 仁怀市| 大渡口区| 自贡市| 新野县| 万宁市| 宿松县| 哈巴河县| 平昌县| 衡阳市| 罗平县| 涟水县| 仁布县| 南川市| 博乐市| 永春县| 大关县| 喀喇| 衡南县| 汉阴县| 泸定县| 新竹县| 皋兰县| 呼图壁县| 张家川| 博乐市| 民勤县| 桃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