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先生。”姚水光在歡迎晚宴後招呼著烏曼斯基。
“你小子.....”
“還是叫教授比較好?!鄙磉叺臑趼够蛉苏f道:“他也是中國人的女婿,當然,我兒子也是。”
“對啊。老大,今天都是自己人,這樣叫生分了。來,來,大家都坐下吧?!比~奮韜招呼著幾人。
“教授,我是有禮物要送給您?!甭渥囊λ髡f道:“長話短說,就是鋁和天然橡膠,數量是沒有限制的,其他的您那也不缺?!?
“同時,我還在管控著蘇聯不可以得到這兩樣東西?!币λ鬟M一步解釋道。
“老朋友,這方面大英帝國也會給予充分的理解。”克里克也在旁邊說著:“另外,我正在說服法國?!?
“我不久就會回到美國,參選參議員。爲此,我和葉先生溝通過,就是聯合起來提高世界市場的糧食價格,而你就要和斯大林展開軍備競賽了?!?
“教授,您會得到完整的輕工業體系,充足的原料,這一點,山河公司會全力做好?!?
爲什麼會對糧食下手呢?導致蘇聯糧食短缺直接原因就是30年代的高速工業化和城市化,工業化使得人們的工資收入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城市人口對於食品供應的數量和質量要求也隨之提高,特別是對於肉、蛋、奶等高營養價值食品的追求,導致更多的糧食被畜牧業的飼料所擠佔,這使得糧食短缺問題更加惡化。
一方面,蘇聯工業化造成農業經濟長期不振,糧食無法自給自足,另一方面,畸形工業化擠壓了輕工業部門的資源,難以生產出在國際市場中有競爭力的產品,無法換回外匯,結果,爲了緩解糧食短缺的危機,蘇聯不得不主要依靠出口石油來換得硬通貨。
停戰協議到了最後的階段,葉奮韜的老朋友們也要開始行動了
。
五十一、本停戰協定生效時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戰俘的釋放與遣返須按照本停戰協定簽字前雙方所協議的下列規定執行之,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內,各方應將其收容下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給他們被俘時所屬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難,遣返應依照本條的各項有關規定予以完成。
爲了加速此等人員的遣返過程,各方應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前,交換應予直接遣返的人員的按國籍分類的總數,送交對方的每一批戰俘應附帶按國籍編制的名單,其中包括姓名、級別(如有)和拘留編號或軍號。
五十二、各方保證不將任何因本停戰協定之生效而被釋放與遣返的戰俘用於衝突中的戰爭行動。
五十三、凡一切堅持遣返的病傷戰俘須予優先遣返,在可能範圍內應有被俘的醫務人員與病傷戰俘同時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醫療與照顧。
五十四、本停戰協定第五十一款子項所規定的全部戰俘的遣返須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六十天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各方負責在可能範圍內儘早完成其收容下的上述戰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阿特勞爲雙方交接戰俘的地點,必要時戰俘遣返委員會可在非軍事區內增設其他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
五十六、成立戰俘遣返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六名校級軍官組成。
戰俘遣返委員會對與其任務有關的任何事項不能達成協議時,須立即將此等事項提交軍事停戰委員會決定之。戰俘遣返委員會在軍事停戰委員會總部附近設置其總部,戰俘遣返委員會於遣返戰俘計劃完成時即由軍事停戰委員會解散之。
五十七、在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即成立由雙方紅十字會代表所組成的聯合紅十字會小組,此等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以戰俘福利所需求的人道主義的服務協助雙方執行本停戰協定中有關遣返第五十一款所指的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的規定。
爲完成此任務,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在戰俘交接地點或若干交接地點對雙方交接戰俘工作進行協助,並訪問雙方戰俘營以進行慰問及攜入與分發慰問戰俘及爲戰俘福利之用的饋贈品,聯合紅十字會小組並得對從戰俘營至戰俘交接地點途中的戰俘提供服務。
五十八、各方司令官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速,但不得遲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十天,供給對方司令官以下列有關戰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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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所有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線以東,凡願返鄉者準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線以西地區,所有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居住於本停戰協定所確定的軍事分界線以西地區內的平民,凡願返鄉者,準許並協助其返回軍事分界線以東地區。
各方司令官負責在其軍事控制地區內廣爲宣佈本項規定的內容,並責令適當的民政當局對所有此類願意返鄉的平民給予必要的指導與協助。
在本停戰協定生效時,一切外籍平民適用本協議內容。
在戰俘交接計劃完成後回到原收容一方的任何逃亡戰俘須送交軍事停戰委員會處置。
雙方協助本條第五十九款子項中所規定的平民返鄉及本條第五十九款醜項中所規定的平民移動的措施,應於本停戰協定生效後儘速開始。
六十、爲保證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雙方軍事司令官茲向雙方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簽字並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分派代表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問題。
六十一、對本停戰協定的修正與增補必須經敵對雙方司令官相互協議。
六十二、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爲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爲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六十三、除第十二款外,本停戰協定的一切規定於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生效,以俄文、中文與英文三種文字訂於葉卡捷琳堡,各文本同樣有效。
出席並簽字者:
烏拉爾聯邦代表團首席代表--戰區司令官,陸軍上將恰日涅耶夫
中華軍首席代表--戰區司令官,陸軍上將孫志武
蘇維埃聯盟首席代表--戰區司令官,元帥朱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