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zhì)和組織體系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gòu)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quán)。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系統(tǒng)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分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如鐵路、軍事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同時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大選舉,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批準任命。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任期與同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與人民法院不一樣,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本章完)